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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病患的疾病、性别、种族、地理位置、社经地位及年龄,每位住院病患皆能平 等的接受适当的医疗服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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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医事人员均有佩戴名牌或识别证。若未佩戴名牌或识别证以致无法辨识身分者,病患可以拒绝其所提供之医疗服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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秉持「病患为医疗主体」的概念,在病患住院期间,本院医师於诊治时,应向病患 或病患的陪病家属解释病情、主要检验、检查相关资讯、治疗方针、预後情形替代 性治疗及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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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病患对本院医事人员所提供之医疗服务有任何不清楚之处,本院非常鼓励病患向 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发问、要求说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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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病患需要接受手术治疗,本院依规定,会先请病患或病患的配偶、亲属或关系人 签具手术及麻醉同意书,在签具之前,医师会先说明手术的原因、手术成功率或可 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,只有在取得病患或病患的配偶、亲属或关系人同意下,才会为病患手术及麻醉。但若情况紧急,为抢救病人性命,依医疗法规定,得先为病 人手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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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病患就医过程中所说明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尽保密义务。如果病患不愿意让访客查知病患住院的讯息,请告知本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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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应病患的亲属、陪病家属之要求,得适时向其解说病患的病情,若病患不愿特定家属知悉病患的病情,请事先以书面通知护理站、或病患的主治医师,以利本院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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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」,为维护您的医疗自主权,本院对病患提供「预立选择 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」、「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撤回声明书」、「不施行心肺复 苏术(Do Not
Resuscitate) 同意书」、「撤回不施行心肺复苏术」及「医疗委任代 理人委任书」之表单,病患可向护理站索取并签署,使医师对不可治癒之末期病 人,得在尊重其意愿之情形下,不施予积极性之治疗或急救,仅提供减轻或免除其
痛苦之缓解性、支持性医疗照护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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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为无限的大爱,本院配合国家卫生政策对住院病患提供「器官 捐赠同意书」,作为决定器官捐赠之依循,并可让家属充分了解病人之意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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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为教学医院,为促进医学教育,培养优秀之医疗人员,恳请病患配合相关之教 学活动。但病患有权利拒绝任何与治疗无关之检验、测试等相关活动。病患的拒 绝,并不会影响到本院医事人员对病患的服务态度及所提供之医疗品质。 |
11. |
若病患对本院之住院服务有任何意见反应时,可向本院申诉(申诉专线(04) 7238595分机号码3925,申诉信箱d3925c@cch.org.tw,或至服务台索取「病患意见反应单」,填写後交给柜台工作人员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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